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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吉屋网后台整理   发布时间:2017-08-20 14:27:24

夫妻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划分是件很令人头痛的事,特别是婚前为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到底算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小面小编给你分析一下。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大众比较难以的概念是孳息。王京涛解释说: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原物须为有体物;二是,孳息的产生主要是自然因素;三是,孳息可以与原物分离。比如,果树结出的果实、母鸡下的鸡蛋、动物生产的小动物、羊身上的羊毛……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或者说是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如存款利息、股票分红、房屋租金等。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

法定孳息的产生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一般归个人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理、经营,共同处理房屋租金、租金谈判等事宜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对孳息的取得有密不可分的贡献,那么就宜将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为的“贡献”对自然增值的认定就更为至关重要。比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属于添附行为,自然对房屋的增值起一定的作用,所以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贡献”可分为物质和智力上的支持,也可以是行动或劳力的付出。只要是对另一方收取孳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客观效果的帮助,即可认定为作出了贡献。这种贡献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客观存在的行为,精神上的支持不构成贡献。二是必须与孳息的取得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贡献的力度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并非任何有利于对方取得孳息的行为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贡献。

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哪些呢?王京涛解答到:《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大民和小美的案例来说,如果属于大民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用于出租,那么在婚后取得的房租*,就应成为夫妻共有房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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